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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女,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13日被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拘留,同月18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通过网络被杨某某(起诉)招聘,同张某某(起诉)、彭某某(不起诉)等人在网上购买虚拟电话号码、邮箱账号,发放给赵某某(起诉)、刘某某(行政处罚)、党某某(另案处理)、许某乙(另案处理)、武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实名账号。杨某某将注册成功的支付宝实名账号低价回收后,高价出售给境外博彩公司的娄某某(起诉)等人用于非法活动,从中非法获利51.6万余元,许某甲非法获利4800余元。案发后,许某甲上缴个人违法所得5000元。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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