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唐山市玉田县**镇,现住玉田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 2018年12月1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玉田县鸦鸿桥镇宏祥小区悦享365超市内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多次盗窃火腿肠。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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