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许**,男性,19**年2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40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住城关镇***,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红花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云霞因和被害人寇**的儿子解除婚约,要从寇**家开走订婚车辆, 2018年1月28日下午13时许,李云霞叫上许瑞福,许瑞福又叫上被不起诉人许**,由许瑞福驾驶宝马轿车带着被不起诉人许**来到西华县红花镇王庄行政村被害人寇**家门前,李云霞欲开走车辆,遭到寇**的阻止,许瑞福让许**返程的时候开车,而后下车将寇**抱到一旁,李云霞趁机将停放在寇**家门口的北京现代途胜牌越野车开走。随后,许瑞福上到自己的车上准备离开,寇**见状便上前抱着宝马车副驾驶侧的后视镜阻止车辆离开,被不起诉人许**担心被寇**的家人围堵便启动车辆驶离现场,将被害人寇**拖倒在地,致寇**受伤,寇**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一方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寇**24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2019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许**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寇**陈述;
3、证人许**、李**、任**、任**、石**证言;
4、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出警经过、调解书、谅解书、赔偿书、出警经过等书证;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涉嫌故意伤害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许**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许**系间接故意犯罪,案发后和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许**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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