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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谈发伯)(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鼎城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鼎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在鼎城区**镇**村**组承包的鱼塘养鱼,因有鸟类偷吃鱼苗,影响其收入,谈某某便购买了三张粘网架设在鱼塘上,防止鸟类偷食鱼苗,从而导致3只鸟死亡,经鉴定死亡鸟类为八哥2只,白鹭1只,均为中国“三有”保护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谈某某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在湖南省禁猎期(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粘网)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主观上恶性较小,客观上仅造成3只鸟死亡,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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