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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兵)(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男性,1987年1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D**1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轿车,沿睢阳区坞墙镇G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G105国道与坞墙镇十字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谢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十一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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