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x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谢xx,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719XXXXXXXXXX,x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XX县XX路X街XX号,现住新疆XX县XX小区X栋X单元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1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xx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XX酒后驾驶一辆新A0QXXX小型面包车从xx县杭桂乡向xx县中心方向行驶至xx县150号xxx附近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从谢XX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XX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XX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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