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61********,汉族,初中文化,兴国县**院坐诊医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兴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由兴国县**镇**村往**镇**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兴国县**镇兴国**中学门口路段时,被兴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19年11月22日,兴国县公安局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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