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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月娃)(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谢**,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719**********,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甘肃省西和县******。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饮酒后,驾驶甘KK****号小型轿车载着杨**行驶至西和县大水街小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谢**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2.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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