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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林芳)(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铜川市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该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00时18分,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醉酒后驾驶陕B****9小型轿车行驶至铜川市新区**路路口时被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检验抽血,谢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血醇浓度85.95mg/100ml,酒精含量较低,本人系初犯,历史上无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本着教育挽救的办案原则,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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