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彬,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5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县,住**省**县**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彬于****年*月**日**时**分许,酒后驾驶闽C***23摩托车从**县**镇**村***旁路口往*******桥方向行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次日0时7分被抽取血样,由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106.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谢某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婧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谢某彬的供述和辩解;4.毒物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谢某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彬不起诉。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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