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皖P*****小型轿车从位于广德市**镇**村的家中出发驶往广德市桃州镇港湾花园路段,途径天寿路与双桥路口处,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谢某某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将谢某某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2 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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