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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武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辩护人袁志东,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谢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谢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与刘某某于2015年产生债务纠纷,多次找其商量、讨要债务并寻求公力救济未果后,多次去到刘某某前妻即被害人薛某某家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号**栋**号的大门处进行破坏,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底,谢某某去到被害人薛某某家的门口处通过给该大门的上部分和下部分分别焊上了两条铁条对其大门进行破坏。

2.2019年11月7日,谢某某去到被害人薛某某家的门口处通过在该大门的中间部分又焊上两条铁条对其大门进行破坏。

3.2019年12月12日,谢某某去到被害人薛某某家的门口处通过剪断其门口电线、在大门的周围墙体喷洒灰色油漆等方式再次进行破坏。

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部分被损坏的银色不锈钢大门的价值人民币417元。

本院认为,谢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谢某某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并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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