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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1年9月23日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建档立卡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镇**村委会**组**号,住址同户籍**。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涉嫌滥发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10月18日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清除宁洱县**镇**村**组“**岭岗”林地内的林木种茶管理至今,后根据政府脱贫项目套种坚果。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7.24亩,采伐硬阔叶林木蓄积11.3612立方米,可产经济材6.362立方米;采伐西南桦林木0.7908立方米,可产经济材0.435立方米;采伐思茅松林木蓄积7.7876立方米,可产经济材4.439立方米。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木材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528元。另查明,2019年7月9日经村小组、村委会证明占用林地不存在权属争议,被不起诉人将该材料递交**镇林业服务中心时无人告知其行为涉嫌非法占用林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清除自家林地内林木种茶,占用林地面积7.24亩,损毁林地原有林木合活立木蓄积19.9396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占用林地时损毁林木蓄积刚超过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规定“10至20立方米”的立案标准,而且其开发种茶是为发展生产脱出贫困,案发后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补种修复损毁林地,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作不起诉处理。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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