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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19时40分许,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6M****号小型汽车行驶至G1513温丽高速公路海口收费站外广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4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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