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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红波)(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县汉源镇**村*号,家住**县**镇*村*号,。2020年0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小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江波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和县第一中学门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含量为108.1mg/100ml,后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谢江波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90.26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江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江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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