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铁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4010,汉族,大专文化,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段*****车间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市***镇***团**小区东**栋**号,现住址:新疆***市***镇***团**小区****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80999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9月27 日被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新疆翰兴(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琛晖商贸有限公司在同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废旧钢轨招标合同后,于2018年7月至9月在吐鲁番车站、天山车站回收废旧钢轨期间,该公司熊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李某某等人为了达到多拉钢轨的目的多次向负者现场监装的乌鲁木齐工务段吐鲁番线路车间职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行贿,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共受贿现金8.5万元、香烟三条(金圣智圣出山贰条、硬盒芙蓉王壹条)经鉴定2250元,共计收受财物数额为8.7250万元。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将所收受财物主动上交至乌铁公安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将收受8.5万元、香烟三条予以上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扣押的现金8.5万元,香烟两条(金圣智圣出山一条、硬盒芙蓉王一条)予以上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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