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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谭庭荣)(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紫云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9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2月1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等5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紫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安顺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谭某某、向某某在位于紫云县**镇**村**河内,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鱼28尾,共计0.32kg。经紫云县畜牧服务中心证实,紫云县2019年禁渔期为2019年3月1日0时至2019年6月30日24时,禁止在全县境内江河、水库等一切天然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0.32kg,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事后谭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5人事后主动到捕捞水域增值放流鱼苗共1200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结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其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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