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鹤峰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8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新干县**镇**足**城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新干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吉安市安福县**路靠近**河的小公园内非法猎捕1只太阳鹦鹉。2019年5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安福县工作期间,通过微信向庄某某(微信名“***”、另案处理)购买了1只太阳鹦鹉和1只和尚鹦鹉。2019年5、6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通过微信向邓某某(微信名“**”)买了1只牡丹鹦鹉。2020年6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赣******长安轿车将上述4只鹦鹉从安福县运输到新干县**镇****号租房内进行饲养。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4只鹦鹉,其中2只为太阳锥尾鹦鹉、1只为和尚鹦鹉、1只为日本黄桃脸牡丹鹦鹉,其中太阳锥尾鹦鹉以及和尚鹦鹉均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日本黄桃脸牡丹鹦鹉未列入我国重点保护名录,属于无危物种。上述4只鹦鹉价值合计人民币32000元。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太阳锥尾鹦鹉1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太阳锥尾鹦鹉和和尚鹦鹉各1只,并将上述3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等动物从安福县非法运输至新干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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