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谭*,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玉亭镇三星花园*****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0时40分许,在余干县玉亭镇鄱阳湖大道茗露酒庄,洪**(已判刑)的老婆万**到隔壁包厢敬聂*的酒,在敬酒过程中产生不愉快,万**回到自己的包厢流眼泪,洪**看到万**流眼泪,认为老婆万**受了欺负,于是洪**伙同被不起诉人万*、谭*对聂*进行殴打,谭**在制止打架过程中被致伤。经鉴定,聂*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谭**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万*、谭*赔偿了谭**、聂*的损失,取得了两人的谅解。
2019年11月28日,万*、谭*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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