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68********,汉族,初中,农民,家住萍乡市芦溪县**村**号。2020年1月13日因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被芦溪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芦溪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3月9日,由芦溪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6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赣******二轮摩托车,沿芦溪县芦万武公路由宣风镇往芦溪镇方向行驶至芦溪县芦万武公路瑞泉村路段时,撞倒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尤某某,造成第一次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同日6是08分许,刘接平(另案处理)驾驶粤******小轿车同样沿芦万武公路由宣风镇往芦溪镇方向行驶至事发路段,未注意避让倒在地上的被害人尤某某,导致车辆撞到被害人尤某某并拖拽碾压,造成第二次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接平未停车查看,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两次事故共同造成被害人尤某某死亡。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自动投案,案发后,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并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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