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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谷俊坚)(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二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谷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途经永嘉县**街道**路**广场前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谷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查处过程照片、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驾驶员以及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证、人口信息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乙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处酒驾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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