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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谷寒挥)(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8年1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乡小*****庄,现住址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310国道商丘市****销售有限公司(公司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振远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谷**驾驶豫NN****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剑桥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刘**撞到,造成刘**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谷**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签署了赔偿谅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蒋**、李**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谷**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因系初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谷**主动让他人打110和120报警求救,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调解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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