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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费振东)(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号,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5年5月18日被宝鸡市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王某某(另处)指使被不起诉人费某某联系西安**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洽谈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制作沙盘模型事宜,双方达成9万元制作费的意向。2013年12月17日,王某某私刻西安**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印章,伪造了一份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虚假沙盘设计制作合同,将制作费定为34万元,并利用其担任公司法人、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指使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利用该虚假合同从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骗取合同总价款65%的定金22.1万元。2013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在王某某指示下与西安**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签订了真实的沙盘制作合同,虚假合同骗取的22.1万元,除王某某为防止案发,依照真实合同向西安**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支付3.6万元预付款外,其余18.5万元全部挥霍。2014年年底,王某某得知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准备报案,便筹措了8.4万元还给了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工作人员陆某某。2020年3月18日,王某某的辩护人李鑫律师受王某某家属委托,将赃款10万元以定期存单的形式提交本院。费某某没有获得任何利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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