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1********004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号9**,现住**区**公司家属院*单元*层。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系********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接到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离国土资移字【20**】第*号)文件称:********有限公司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管理部门批准,于20**年*月擅自占用***乡***村土地**亩(其中耕地**亩)进行**管网铺设,造成耕地**亩被毁坏。20**年*月吕梁市国土资源离石分局对此事进行立案查处,并根据占地的实际情况,以《离国土资罚字[20**]第*号》处罚决定书,处以********有限公司罚款2*****.**元,该公司已执行。现经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对占用的土地进行了性质认定:********公司执行市、区政府会议纪要决定,虽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已恢复土地原貌,不影响土地用途。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企业信息查询单、占地现状说明、占地情况说明、文件、国土资源局会审记录、复印件、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处分决定、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尹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电子卷宗光盘1张。
本院认为,********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亩,其中耕地**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项目系吕梁市离石区20**年重点工程,经市、区政府会议纪要决定的,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向群众征用、租用土地,主观上不知道应该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且后续缴纳了罚款,并恢复土地原貌,不影响土地使用用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梁大土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相对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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