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西省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吉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得到线索,吉县**乡**村村民贺某某有非法持有枪支嫌疑。公安侦查人员对该贺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其家进院从右手数第五孔窑洞后面的杂物旁搜出一支枪状物。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状物为枪支。证据显示,该枪支为贺某某父辈流传下来的,已不能正常使用。
犯罪嫌疑人贺某某从未使用过该枪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国家管制的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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