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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贺福康)(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贺**,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贺**与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当晚22时50分许,贺**驾驶陕****号小轿车沿新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民院十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随后,交警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并检测,经检测,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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