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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贾佛增)(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县,住甘肃省临夏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4时30分许,贾某某酒后驾驶本人所有的**号蓝色轻型普通货车,从永靖县**体育馆门前处出发,沿着**中路自西向东经**大桥进入**路(途经**办公楼十字),行驶至永靖县**镇**路**饭店门口处违章停放。后被永靖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93.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沈某某、白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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