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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贾小青)(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县,住临夏县********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饮酒后从临夏市**路韵达速递快递站附近驾驶甘AS6K88号小型汽车经**加气站、**新村行驶至**街**社区西口200米处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见:被鉴定人贾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9.73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犯罪情节轻微,自愿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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