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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贾文文)(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住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凌晨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柳林县北大街屈家沟村路段时,由于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该车摔倒在地,贾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经对贾某某抽血检验鉴定,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4.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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