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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贾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28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镇****号内**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伙同张某某、赵某某、简某某、陈某某(均定罪不诉)在平湖市**街道**小区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口角,后动手殴打吴某某,致使吴某某胸部受伤。

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某、简某某、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950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和解书、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谯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员张某某、赵某某、简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给予了赔偿并达成和解,且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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