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贾xx,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xx县,职业系疏附县xx工作人员,住新疆疏附县xx,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疏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如下:
2020年01月01日02时40分许,贾xx与xx等饮酒后,驾驶临时号牌新Q0xxxx 小型轿车送同事xx回xx乡8村村委会的途中,行驶至沿xx乡辖区县道457线由南向被从xx乡政府往 8村方向行驶至县道457线与乡道064线平交丁字路口时被疏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村巡逻中队临时盘查点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10.3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不起诉人贾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已达到法定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贾xx到案后配合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坦白罪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贾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xx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认罪、认罚、坦白罪行、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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