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贾*,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87*****,汉族,初中毕业,现住西峡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5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4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以来,南阳市**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平衡其在山东**石化等公司进购石油(不带发票)的进项支出,彭*(已起诉)先与中石化**分公司客户经理梁*(已起诉)商定购买增殖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及价款后,指使被不起诉人贾*与梁*具体对接,由梁*将其他购油不要发票客户的购油资金打入贾*个人帐户或者**公司对公帐户,彭*或者贾*再联系彭*(管理着**公司户名为彭**的资金帐户)将需要补齐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转帐至贾*个人帐户,之后,贾*连同之前梁*转帐的购油款一并通过**公司对公帐户打入中石化**分公司对公帐户,中石化**分公司向**公司开具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用于抵扣其销项税款。根据南阳**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公司共取得中石化**分公司石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5306919.56元,税额为780905.44元,价税合计金额为6087825元。2020年12月8日,**公司向南阳市**县税务局补缴税款760000元。案发后,**公司主动向南阳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款项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专项审计报告;3、证人彭*等人的证言;4、彭*、梁*、彭*、贾*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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