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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贾永红)(公开版)_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在石家庄市深泽县真武路与东苑街交叉口处被石家庄市深泽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晋州司法[2020]毒鉴字第030473号司法检验报告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39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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