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吉林省长岭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太平山镇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中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绿园区荣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景阳大路延长线锦绣社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7.37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无前科劣迹,系初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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