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平山县,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平山县建材街自西向东行驶,被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县标街与建材街交叉口处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贾某某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送检的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82mg/100ml。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查获经过;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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