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甘肃省和政县人,住和政县**镇**街**号。2019年10月16日,和政县**局党组免去其**镇**院党支部书记、院长职务。2019年12月12日,被和政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涉嫌滥用职权罪,我院于2019年12月1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和政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始,时任和政县**镇**院党支部书记、院长赵某甲,违规以给临聘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名义虚套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并擅自决定将虚套的资金用于单位职工灶、接待及购买办公用品等开支,截止2019年4月虚套资金共计427953元(其中57901元属扶贫资金),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调查终结前,赵某甲等人主动退缴上述全部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查档表、和纪发(2019)193号《关于给予赵某甲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镇**院2014年-2019年总分类账复印件、工资表、公共卫生经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非税发票、和政县****局《关于请求对赵某甲同志从宽处罚的情况说明》、**镇**院基本账户套取资金认定表、相关文件等;2、证人马某甲、曾某某、王某某、包某、胡某某、陈某某、黎某某、李某某、任某某、陈某、罗某某、鄂某、何某某、王甲、张某某、马某乙、王乙证言;3、犯罪嫌疑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悔过书。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调查终结前,赵某甲等人主动退缴了虚套资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赵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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