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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利东)(公开版)_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镇路**村委**路**村**号,现住师宗县**路**房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超,云南段丽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酒后欲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师宗县老324国道大同街道农贸市场内黎某某家门口处倒车时与黎某某推行的云******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l00ml。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8.06mg/l00m1血,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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