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住郊区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额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额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相坤,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0时18分许,赵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新G28331号轻型自卸货车,沿省道221线(巴克图口岸-额敏-托里-塔岔口)71公里加800米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肇事处时,与前方由西向东责任区工作中的环卫工人娜某某相撞,致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赵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到位,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赵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警经过、驾驶证、身份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额敏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回复、情况说明、谅解协议书、吴某、乔某某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额公刑鉴尸检字[2020]18号、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交鉴字第246号、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发视频。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到位,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赵某某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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