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 ,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镇**村**湾**组,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 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豫SS****号小轿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罗山县宝**道办事处**村**路段处时,与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曾某某和其妻子童某某二人受伤,被害人童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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