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镇**村**路**号,现住该处。
2008年12月16日赵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4时16分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高邑县339国道107铁路地道桥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11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醉酒驾驶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亦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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