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乡**村**区**号,现住该处。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在高邑县刘秀路与工农街交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当场查获,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探测器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93.78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醉酒驾驶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亦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