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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学江)(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村**路**号,住**,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从**县**村**组其家中由东向西行驶至**县**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田某某驾驶的新******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赵某某被**场派出所移交交警后被带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新疆中业司法赵某某对其血液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95.89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身份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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