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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学生)(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9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唐汪镇河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01时00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甘N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庆胜东路陈方花园门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仪结果为154mg/100ml,后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带到医院采取血样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上厕所为借口逃脱,同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前往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审查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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