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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小梅)(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21970********,汉族,小学肄业,安庆市恒风运输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路**号综合楼**室。1987年、1989年因流氓被行拘,1990年因流氓被劳教,1991年因流氓被劳教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程墩路“名家饭店”参加满月宴,期间喝了半瓶红酒,步行回家后骑皖H****8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棋盘山路小张饭店找朋友,行驶至棋盘山路农贸市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

3.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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