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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庆省)(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宣威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宣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根,云南銘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帮宁某某家挖水池期间,在明知该行为可能会造成水池边黄杉树被毁坏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实施作业,后将水池边的两株疑似黄杉树(含一株幼树)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疑似黄杉树均为属黄杉,为国家Ⅱ级保护植物,经评估,被毁坏的黄杉幼树影响其正常生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犯罪前科,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故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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