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乡**村**号,现住该处。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2020年7月1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20时26分许,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黑色大众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高邑县文化路与顺城街交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时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5mg/100mL,经河北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数值为:87.5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醉酒驾驶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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