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斌)(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斌,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40730001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旧太洛路工商小区2排6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斌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ED2631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平市建设南路与太洛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赵斌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斌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斌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路**小区**排**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E****1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平市建设南路与太洛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赵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