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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春福)(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721******** 14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村**号,本市无固定住址,货车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7日00 时01 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鲁GP1776 号福田牌半挂牵引货运车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站**路****公司院内由东向西行驶时,被院内保安人员发现酒驾嫌疑并报警,经交警到达现场并对其呼吸式乙醇含量检测,其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71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一人民医院对其抽取静脉血样并委托新疆交通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突发疾病,属于其他需要从轻处理的特殊情形,决定对被不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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