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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春福)(公开版)_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福,男,19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5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和政县,住和政县XXXXXX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和政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5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14时许,赵某福与罗某、宋某福等人在新庄乡前进村一小卖铺中喝酒时,赵某福因琐事与罗某发生争吵,并辱骂对方,后赵某福和罗某互相撕拧在一起,在撕拧的过程中,罗某左眼角处被擦伤,后二人被在场的李某路等人劝开。随后赵某福走到吓沟社桥头时,遇见罗某妻子任某兰和罗某二女儿罗某菊,后又与二人发生争吵,后,赵某福跑到自己家中拿了一把长约20厘米的单刃刀追到罗某菊跟前,在与罗某菊争吵了几句之后,赵某福用右手所持的刀子向罗某菊身上戳去,刀子戳伤了罗某菊的右大臂和右手背部,后任某兰拿了一根木棍去打赵某福时,木棍没有打在赵某福身上,在打架过程中赵某福在任某兰的腹部踹了一脚,将任某兰踹翻在地上,后被赶到现场的杨某芬等人劝开,罗某菊被家属送到县医院治疗。民警接到罗某菊报警后将赵某福抓获。

经和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菊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罗某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福与被害人罗某菊达成和解协议,由赵某福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3.5万元,业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于邻里纠纷,赵某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本人家庭属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赵某福为家庭主要劳动力,若判处刑罚可能导致该户返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赵某福不起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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