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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范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某,住范某**镇**村**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范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以无社会危险性被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范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庆国,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濮阳市范某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赵某为获得非法利益预谋,由赵某某用自己身份办理银行卡、U盾、手机卡,由赵某出售,赵某承诺每个月给赵某某200元,用卡时间3个月。2020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邮寄给赵某一张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xxxx)由赵某出售后,收卡人利用赵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实施诈骗犯罪,诈骗资金流入赵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2.9万人民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出售卡后未获利。2020年9月2日10时许,赵某某主动到范某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清单、银行账号明细、邮寄银行卡的快递微信截图、涉及诈骗案件的卷宗材料;同案犯赵某的供述及辩解;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因其无犯罪前科,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范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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